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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是投诉举报,还是提起仲裁?

2013-08-13 来源:招工了 点击:

【案情】

周女士近来碰到烦心事,工作一个月下来,其所在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还要她赔偿因操作不当导致产品受损的赔偿责任。周女士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却说,劳动争议案件应先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于是,她又找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人员又说,此案还是提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好,解决速度快。周女士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却又被告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一次性到位,提起仲裁能更好维护权益。

辗转三次,周女士被搞懵了,是不是三家部门在互相推诿?她的权益究竟怎样保护?是仲裁维权好还是监察维权好?

【说法】

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碰到过类似周女士这样的遭遇。从案情来分析,人民法院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条规定了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此案最让周女士迷惑的是仲裁与监察到底哪家好,选择哪种途径才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二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两者都有管辖权。那么,这些交叉问题由谁管辖更好呢?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既可以受理劳动者举报立案,又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劳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即劳动保障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争议的受案,则是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决,达不成协议,一方提起申诉时,仲裁委才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据一定法律程序,对双方的争议居中作出裁判或公断。即其仲裁行为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其次,在法律效力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立即执行,即便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书是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处于法律效力待定状态,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就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作为被告。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书不服时,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双方仍然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人民法院审理时,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仲裁委不能列为被告。

根据上述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根据劳动争议的内容提起仲裁申请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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